2014年12月30日,南车北车发布重组公告,以中国南车吸收中国北车方式进行合并,组成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中车”。南北车合并有望将中国高铁产品和标准带出国。足见,中国中车、中国高铁被国人寄予厚望。
中国高铁产品出国,自然少不了专利护航。但是,笔者却了解到,中车给各大下属企业分配“专利指标”,要求各公司每年完成专利多少件,同时要求发明专利不得少于多少;公司再将此指标分配到部门,部门将指标分配到各产品组,如此层层分配,让专利申请成为技术人员的工作任务,同时与工作绩效挂钩,完不成任务收入会明显受影响,令研发人员苦不堪言。
如此被世人瞩目的高铁产品的专利,居然成了为高铁事业作出卓越贡献的研发人员的负担,并希望专利代理人帮助他们将专利申请“能拆几个拆几个”,以便能完成上级安排的“专利指标”,不影响其绩效和收入。
对研发人员来说,除了需要不断地完善产品,完成研发任务,还要完成研发以外的专利任务;很多研发人员尚不具备专利思维,很难将平时的研发成果按照专利的思路从设计或产品中跳出来,对其个人能力是个挑战。
对公司领导而言,也面临着完成上级领导的专利数量指标,面对上级领导和下属的反感压力。
对代理人员而言,为了增加数量,他们也是煞费苦心,尽量多地为客户申请专利,帮助客户解决数量问题。
对审查人员而言,到审查阶段,面对数量庞大的审查需求,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安排更多的人力物力完成审查。
对专利权人来说,被授权的专利,每年需要缴纳年费维护,当专利申请数量达到一定的规模,专利年费将成为专利权人的负担。
在这些“负担”的背后,又有无数的专利隐患。在这种数量驱动的形势下产生的专利,首先满足的不是专利的“保护”需求,而是数量需求。这样形成的专利具有以下特点:
授权率低——专利申请要想获得专利授权,需要满足《专利法》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要求。为了申请足够多的专利,研发人员将一个产品拆分成若干个技术点,再将每一个技术点形成一份技术交底书,交给专利代理公司,代理公司再分配给不同的代理人完成专利申请文件。在时间和空间的影响下,很可能代理人写申请文件时,对产品及技术的理解仅基于研发人员提供的技术交底书和后续沟通,导致了解不全面,对创新的理解难以系统完整,导致申请文件的整体“创造性”不高,授权率低。
有量无质——被拆分后的专利申请,数量规模有了,但质量却参差不齐,一些专利为了确保授权,保护范围写得非常小,在专利维权过程中,不能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不能真正起到为申请人“跑马圈地”的作用,专利沦为中看不中用的“绣花枕头”。
孤立存在——研发人员将产品或技术拆分成若干个“可专利点”,以便形成多个专利。但是,研发人员鲜有专利思维,其拆分的过程未必科学合理,导致“可专利点”与“可专利点”之间相互孤立,难以形成系统的专利组合,竞争对手容易规避。
那么,可以不拆吗?一件创新只申请一件专利可以吗?
《专利法》里有一个专业的概念叫“单一性”,简单的理解是:利用一个发明思路、获得相同或相近的技术效果,可以在同一件专利里保护。
举个例子:某人发明一个隔热材料,利用其独特的制作工艺,使该材料的隔热性能特别好,利用该隔热材料可以生产成茶杯的隔热套,使人们拿茶杯时不烫手。这样的技术,到底可以申请几个专利呢?独特的隔热材料制作工艺、隔热套以及包含隔热套的杯子。
在这样的情况下,要不要申请三件专利,争取三个专利证书就取决于申请人的需求。如果为了专利数量的需求,可以将上述技术申请三件,支付三份代理费用、申请费用,授权后每年交三件专利的年费。
但是,如果只是想保护技术及产品,根据《专利法》中“单一性”的规定,上述三个保护主体可以在一件专利申请中保护,因为“隔热材料的制作工艺”的好处在于“能提高隔热性能”,利用此性能生产“隔热套”,再利用“隔热套”生产一种隔热效果更好的杯子,延用了相同的创新思路,符合“单一性”的规定。这样,申请一件专利,同时保护隔热材料制作工艺、隔热套和杯子,支付一份代理费用、申请费用,授权后每件交一件专利的年费。
通过上述案例不难看出,如果因为数量需要,申请多个专利不是一件难事,但是,申请多了却未必真有更好的保护效果。专利申请人、代理人和审查员需要为多申请的专利付出时间、精力,不免成为一种浪费。中车这样的大企业尚且如此,很多实力不佳却希望通过专利获取一定利益的公司,也存在相同的数量导向问题。为避免这样的导向,需要企业负责专利申请及保护的人员有较好的意识,为研发人员提供专业的建议和培训;或者聘请专业的专利团队,为企业提供系统服务,使专利申请不再因数量指标而产生,因质量不佳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