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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源代理“景田万岁山”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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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由品源代理的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异议人”)对申请人第13223418号“景田万岁山”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经依法进行审理,裁定“景田万岁山”商标不予注册。

【异议理由】:
1.被异议商标“景田万岁山”指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矿泉水配料”等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3953号“景田”商标、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及在先申请的第10706116号“景田百岁山GANTEN及图”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百岁山”商标曾被商评委认定为“矿泉水”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摹仿,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从而损害原异议人的利益。

【审理依据】:
在异议期内,被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商标局裁定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本案申请人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委提出不予注册复审。
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该商标所有人经商标局核准转让,现所有人为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异议人)。该商标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商标局审理决定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为矿泉水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律师点评】:
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矿泉水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二、三使用于第32类矿泉水、啤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原异议人的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它们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而,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复审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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