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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半年品源代理的十大典型商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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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当前解决商标权属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复杂,品源律师事务所结合新《商标法》施行三年多的背景,深入研究了自身代理的大量商标案件,并从中精选了对商标授权确权法律适用具有较强借鉴意义的十大典型案例,供大家参考。

1、关于名人“在先姓名权”的法律保护——品源代理董明珠女士对第15170098号“懂明珠”商标无效宣告案件成功
【基本案情】
某自然人在35类“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注册了第15170098号“懂明珠”商标。董明珠女士委托品源对上述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要理由如下:一、珠海格力公司是知名家电企业,董明珠女士现任该公司董事长、总裁,在社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二、“懂明珠”商标与“董明珠”女士的姓名构成近似,侵犯了董明珠女士的姓名权;三、被申请人申请“懂明珠”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提供了主体资格、荣誉证书、获奖资料、媒体报道、检索记录等证据资料。
【裁定结果】
商评委经审理后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董明珠”女士是知名企业家,在我国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董明珠”女士姓名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高度近似,被申请人未能对争议商标的创意给出合乎情理的解释。因此,争议商标的使用可能致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与“董明珠”女士存在特定联系,应予以无效宣告。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到与知名公众人物的姓名相近似商标的审查问题。董明珠女士是知名企业家,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懂明珠”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之在先姓名权的规定,本案的审理对商标案件中对于名人“在先姓名权”的法律保护起到了一定借鉴意义。

2、关于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的判断——品源代理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商标异议案件成功
【基本案情】
上海某公司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了商标。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品源在公告期内对上述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
【裁定结果】
商标局经审理后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和从字母组合及呼叫上差异细微,构成近似商标;二者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电子电器,在消费对象、功能用途上相近,构成类似商品。商标局裁定异议成立,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的判断问题。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置对于权利人维护自身商标纯洁度,扫清权利障碍的意义重大。

3、关于与知名商标的近似认定——品源代理今麦郎对第10811791号“振鑫手扞ZX”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件终审胜诉
【基本案情】
夏津县某公司在第30类“面粉,挂面”等商品上注册了第10811791号“振鑫手扞ZX”商标。商评委作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维持诉争商标的裁定。今麦郎公司不服裁定,委托品源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相关公众易认为其与两引证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自同一市场主体或两者的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经营上、组织上或法律上的联系,从而导致混淆误认,并作出了撤销商评委的裁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裁定的判决。夏津县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院提出上诉。
【裁定结果】
北京市高院经审理后认为,诉争商标的“手扞”与两引证商标的“手打”整体结构相似。特别是其中的“手”字的字形特征与引证商标二中的完全相同,“扞”字与引证商标二中“打”字也具有相同的独创性设计,具有模仿之嫌。在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能会将两者看成是相同的文字。同时,振鑫公司在申请诉争商标的同时曾因侵犯今麦郎公司“手打”注册商标专用权而遭受行政处罚,加之诉争商标“手扞”与引证商标“手打”在字形独创性方面的相同特点,表明振鑫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具有攀附今麦郎公司“手打”商标的主观故意。此外,证据显示,今麦郎公司的“手打”商标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获得较高的知名度,其显著性和识别性较强,相关公众已将“手打”商标与商品的提供者产生了联系。因此,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与知名商标近似的认定问题。通过本案,在对与知名商标相近似商标的无效宣告案件中,除可以证明商标本身的近似外,还可以通过证明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及诉争商标申请的恶意性,来确定两商标共存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这对今后对与知名商标近似的相关案例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4、关于商标显著性的判断——品源代理第15451646号“到家美食会DAOJIA.COM.CN”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件终审胜诉
【基本案情】
北京时尚人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39类“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运输”等服务上申请了第15451646号“到家美食会DAOJIA.COM.CN”商标。商评委认定诉争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决定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不服商评委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诉争商标属于暗示性标志。因此,被诉决定认定有误,依法予以撤销。
商评委因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维持被诉决定。
【裁定结果】
北京市高院经审理后认为,人民法院审查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当根据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判断该商标整体上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商标标志中含有描述性要素,但不影响其整体的显著特征的;或者描述性标志以独特的方式加以表现,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因此,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到商标显著性的判断问题。“到家美食会DAOJIA.COM.CN”商标,属于暗示性标志,相关公众虽然可以根据该标志理解出相应的含义,但其并非常规表达方式。本案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调查具体个人对诉争商标的理解,经过归纳并最终形成了具有“一定描述性”的词汇但并非直接描述性词汇(暗示性)就不同的相关公众而言可能产生不同的理解,该词汇产生应有的显著性,并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于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关键在于商标是直接描述性标志还是暗示性的标志。而暗示性标志的判断并不在于相关公众可否根据该标志理解出相应含义,而在于是否采用了常规的表达方式。这对于商标显著性的判断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5、答辩人如何反击对方的权利主张和法律适用,如何清晰透彻地陈述对方证据瑕疵——品源代理每克拉美(北京)钻石商场有限公司商标异议答辩案件成功
【基本案情】
异议人香港某公司提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在第14类“珠宝首饰”等商品上的“每克拉美钻石商场MAKELUMER及图”商标与其两个引证商标“克拉美”、“克拉美及图”构成近似,认为被异议商标中“钻石商场”无显著性,且首字“每”是数量词,是对“克拉美”的修饰。同时认为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知名商号权。被异议人每克拉美(北京)钻石商场有限公司委托品源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辩。
【裁定结果】
商标局经审理后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异议人主张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摹仿其知名商标并侵犯其知名商号权证据不足,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
【典型意义】
作为商标异议案件中的答辩人一方,如何反击对方的权利主张和法律适用,如何清晰透彻地陈述对方证据中的瑕疵,对于商标代理人的专业能力是一个重要考验。本案中,被异议商标虽然完整包含了在先引证商标,但商标的近似比对应当以整体判断为依据,从整体视觉来看,二者可以有效区分。被异议人对异议人主张的商号权和异议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一一反驳。此外,被异议商标是答辩人的核心商标,该商标在异议阶段的获准注册对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若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答辩人前期所有的投入将付诸东流。

6、关于商标近似的判断——品源代理申请人从12件引证商标中强势突围,终获第18363219号“Big笑工坊”商标驳回复审案件成功
【基本案情】
申请人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申请了第18363219号“Big笑工坊”商标,该商标被商标局驳回的理由是与在先的第1916468号“BIG”商标、第7636084号“BIG8”商标、第8113324号“BIG5”等十二件引证商标近似。
【裁定结果】
商评委经审理后认为,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典型意义】
本案之所以典型,原因在于驳回复审案件中的引证商标竟达12件之多,实属罕见。在这种引证商标众多,案情异常复杂的情况下,代理人并未轻言放弃,而是迎难而上,通过把申请商标与12件引证商标的商标标识分别研究比对后发现,12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充分论证了12对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的事实,由此可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共存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7、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品源代理雅迪集团对第13298012号“骓迪ZHUIDI”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件胜诉
【基本案情】
玉林市某公司在第12类“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等商品上申请了第13298012号“骓迪ZHUIDI”商标。因不服商评委作出的对上述商标宣告无效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定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其一,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其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根据雅迪集团所提交的证据,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在商标本身存在一定近似的基础上,相关公众容易产生误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的是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骓迪”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雅迪”,在字形、结构、读音和外观上均构成近似,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同时,基于引证商标在小型机动车等商品上经使用已有一定的知名度,若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和混淆。本案不仅仅是近似商标的认定问题,实质上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雅迪”作为驰名商标,商标近似的认定标准更应趋于严格,以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相关权益。

8、关于恶意抢注的法律问题——品源代理南京上元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对第12106691号“上元堂”商标无效宣告案件成功
【基本案情】
嵊州某公司在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等服务上注册了第12106691号“上元堂”商标。南京上元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品源对上述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主要理由如下:一、申请人是一家经营药品、保健食品等为一体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其“上元堂”商标在业内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461499号“上元堂及图”等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嵊州某公司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大量知名商标,其主观恶意十分明显。申请人提供了部分荣誉、宣传资料、注册证、被申请人恶意抢注等信息、门店照片、会议及活动照片、相关媒体报道等。
【裁定结果】
商评委经审理后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等方面近似,构成近似商标,且核定使用的商品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同时,被申请人在第35类上申请注册了150余件包括“1号店”、“京东药房”在内的商标,主观恶意明显。故若两商标共存于市场,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到恶意抢注行为的法律问题。2013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调整,第35类增加了第9项“药品、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被申请人在该类下抢注多个他人商标,主观恶意十分明显。若不遏止类似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将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通过运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三十二条对在先权利的保护、对恶意抢注行为进行遏制,从而更好地保护商标的纯洁性。

9、关于新兴网络词汇作为商标申请的审理——品源代理对第15785917号“EMOJIKEYBOARD”商标异议案件成功
【基本案情】
珠海某公司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申请了第15785917号“EMOJIKEYBOARD”商标。品源代理两位异议人对上述商标同时提出了异议。
【裁定结果】
商标局经审理后认为,“EMOJIKEYBOARD”商标属于第9类商品上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故该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EMOJI”作为表情符号,被广泛应用在输入法软件和即时通讯软件中,但就“EMOJI”本身而言,其近几年才被广泛使用的一个臆造词汇,至今未被收录在相关的权威文献或字典中。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得以发展,在未被传统的权威文献收纳的情况下,审查机关很难将其认定为通用名称,才导致被异议商标被初步审定,若其被核准注册,必然会妨碍同业经营者的权益,妨碍相关行业的市场竞争。本案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对于新兴的网络词汇或网络资源是否可作为商标注册、作为商标使用是否会造成垄断等问题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0、关于新《商标法》44条的法律适用——品源代理上海瑞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第11769694号“安居客anjuke”商标无效宣告案件成功
【基本案情】
某公司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注册了第11769694号“安居客anjuke”商标。上海瑞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品源对上述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主要理由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提供了申请人介绍、荣誉证书、部分推广与营销协议、“安居客”流量统计截图、各大网站、期刊、报纸等有关申请人及引证商标的报道。
【裁定结果】
商评委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证据可证明“安居客”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安居客”并非现有的固定搭配词汇,被申请人明知或应知他人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大量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予以无效宣告。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到新《商标法》44条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是不同商品,且无法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的域名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这种情况下,因被申请人的大量抢注及申请人对“安居客”的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事实,使得可以通过《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以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可以给予无效宣告”来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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